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這並不僅是兩種體系,而且也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人性類型,他們自遠古以來,就披着各種不同的外衣,或多或少地相互敵對着。特別是經過整個中世紀,一直到今天爲止,鬥爭還是這樣進行着,而這場鬥爭也是基督教教會史的最基本內容。即使在另外一種名義下,問題總還是關係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有着狂信的、神祕的、柏拉圖式性格的人們從他們的內心深處顯示出基督教的觀念以及相應的象徵。實踐的、善於整理的、亞里士多德之類的人們從這些觀念和象徵中建立起一種牢固的體系,一種教義和一個教派。教會終於包容了這兩種性質的人們,一派大多數盤踞在教士階層中,另一派則大多聚集在修道院中,但他們互相之間的鬥爭卻始終不斷。
——海涅:《論德國》[1]
在對神經症人的醫療實踐中,我早已被這樣的事實所觸動,即人類心理中的諸多個體差異亦存在着類型上的不同:有兩種類型對我而言尤顯明晰,我將之稱爲內傾型和外傾型。
反思人類歷史,我們會發現,一個個體的命運是如何受到其志趣所在對象的支配,而另一個體的命運又是如何被其內在自身、被其主體所決定。因此,我們既然都是更多地偏向於一種類型,就會自然而然地傾向於按照我們自己的類型去理解一切。
我在此刻提及這一情況爲的是避免隨後可能出現的誤解。不難理解,這一基本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對類型進行一般性描述的困難。如果我指望自己能夠被正確理解,就必須要仰仗讀者的大力配合。如果每位讀者都已知道他自己屬於哪種類型,那相對而言就簡單多了。但是,要發現一個個體屬於哪種類型卻往往是一件困難的事,尤其當個體自身正處於討論當中。對一個人自身個性的判斷的確總顯得身在廬山難知真貌。因此,判斷活動中的這種主觀性遮蔽即便不是永恆的也是經常性的因素,因爲在每一種業已提到的類型中都存在着一種對其類型的片面性進行補償的特殊傾向。這種傾向是一種生物上的權宜之計,因爲它是一種保持精神平衡的持續努力。通過補償,產生了第二種個性或者類型——這就呈現出了一種極難解讀的圖景,難得甚至會讓人傾向於否認一般類型的存在,而相信只有個體差異。
我必須要強調這種困難性,以免使我後面的種種努力顯得突兀。描述兩個具體的事例並予以歸類看似更爲簡便。但是,任何一個個體都擁有着兩種機制——外傾和內傾,只有其中一個的相對優勢決定着類型。因此,爲了彰顯出此一圖景的必要輪廓,我們就有必要認真地重新對它進行一番探討,當然這也多少有些善意的欺騙。此外,人類的心理反應是這樣一種複雜的現象,以至於我的描述能力幾乎不足以描繪出其完全正確的圖景。
因此,由於非常之需要,我僅限於對原理進行陳述,這些原理是從觀察獲得的大量事實中抽象而來的。其中不存在先天演繹的問題,而且這些原理似乎可能是這樣的:它是一種對基於經驗而獲得的理解的推論性陳述。我希望這種洞察可以有助於澄清一種已經而且仍然在導致誤解和分歧的混亂:這種混亂不僅存在於分析心理學,而且還存在於其他科學領域,尤其是存在於人際關係當中。因爲它解釋了爲什麼說兩種不同類型的存在實際上是一個久已爲人所知的事實:一個以一種或者另一種形式漸爲人性觀察者所把握的事實,或者一個爲思考者的深刻反思所理解的事實;例如,對歌德的直覺來說,它便將自身呈現爲包含收縮和舒張的原理。內傾和外傾機制藉以表達的名稱和形式極爲多變,而且通常都與個別觀察者的立場相對應。儘管存在表達的多樣性,共同基礎或者基本觀念卻是始終如一的,也就是說,在一種情況下是興趣趨向於客體(Object)[2]的外向運動,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是離棄了對客體的興趣而趨向於主體及其心理過程。在第一種情況下,客體之於主體趨向就如同磁石一般,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它是決定着主體的一種吸引力。它甚至使主體與其自身相分離:在與客體同化的意義上,他的特徵會發生如此改變,以至於會使人認爲客體對主體擁有一種極大的甚至決定性的重要意義。似乎它就像是一種絕對的決定因素,一種生活的特殊目的,使得主體徹底屈從於客體的擺佈。
但是,在後一種情況下,主體是而且一直是一切興趣的中心。我們可以說,所有的生命能量似乎都在根本上尋覓着主體,並因而對來自客體的任何過強影響都施加着一種持續的阻撓。似乎從客體而來的能量盡皆流失了,主體成了能將客體吸引於其自身的磁石。
想要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刻畫出與客體之間的這種對比關係並非易事。事實上,對這種似是而非的表達進行探索確實存在着極大的風險,這種表達本身所能產生的混淆也遠較澄清爲多。概而言之,一個人可以這樣描述內傾觀點:無論如何都將主體自身和主體心理過程置於客體和客觀過程之上,或者不管怎樣都堅持其反對客體的立場。因此,這種態度給予了主體一種比客體更高的價值。結果,客體始終具有一種較低的價值,第二位的重要性。有時候,客體甚至僅僅代表着主觀性內容的一種外向客觀標誌;換言之,一種觀念的體現,然而觀念在其中又是核心要素。或者說,它是知覺的對象,而在這裏知覺經驗又是主要的,沒有出現客體自身的個性特徵。與此相反,外傾立場將主體置於客體之下,客體由此獲得了主要的價值。主體始終具有次級重要性;主觀過程有時似乎僅僅是作爲客觀事件令人煩惱的或者累贅多餘的附屬物。顯而易見,緣自這些相反立場的心理必定要呈現出兩種完全不同的傾向:一種從其自身觀念的角度看待萬事萬物,另一種則從客觀事件的觀點出發認識一切。
這些相反的態度體現着兩種對立的機制——一種向外舒張並把握客體,一種向中心收縮並從被把握的客體中釋放能量。每個人都擁有這兩種機制,並通過其現實生活的節奏表現出來。對這種節奏,歌德絕非偶然地用有關心臟搏動的生理學概念進行了刻畫。精神活動這兩種形式有節奏地交替更迭可能正對應着生活的一般過程。但是,我們生活於其中的複雜的外部環境,以及可能更爲複雜的我們的個體心理傾向的狀態,都很難保證我們的精神活動完全不受干擾。外部環境和內在傾向都常常助長一種機制,抑制或者妨礙另一種機制;由此,一種占主導地位的機制自然浮現出來。如果這種狀態通過無論何種方式變得長效持久,那麼,一種類型就產生了;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習慣性的態度,在這種態度中,一種機制持續佔據優勢;當然,另一種機制不可能被完全壓制,因爲它也是精神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要素。因此,絕對不會出現此種意義上的一種純粹類型:一個人整個被一種機制所佔有,而另一種機制則完全萎縮。一種典型的態度意味着不過是一種機制相對佔有優勢地位而已。
憑藉內傾和外傾的本質特徵,對心理個體的兩大羣體進行劃分的一個契機即刻展現出來。但是此種分類如此的粗略而且籠統,使它頂多具有一般的區別效力。只要我們對兩大羣體中任一個體的心理進行更細緻的研究就立刻會發現,在仍然屬於同一羣體的個體之間又有巨大的差異。因此,如果我們想要確定屬於一定羣體的個體在哪一點上存在着差異,就必須要更進一步探究。我的經驗告訴我,個體的一般劃分不但能夠通過內傾和外傾的普遍差異來進行,而且還可以依據個體基本的心理機能來進行。因爲,在同等條件下外部條件和內在傾向分別促成了外傾和內傾的優勢地位,與此類似,它們也有助於個體之中某種基本機能優勢地位的形成。
基本機能,即真正在根本上區別於其他機能的那些機能有:思維、情感、感覺和直覺。如果這些機能中的一種習慣性地居於優勢地位,那麼一種對應的類型就產生出來。因此,我區別出思維型、情感型、感覺型和直覺型。此外,依據一個人與客體之間的上述關係,這些類型中的任何一個都能夠被分爲內傾型的或者外傾型的。
在此前兩次關於心理類型的交流中,[3]我沒有提出上面所勾勒的那種區別,而只是把思維型等同於內傾,情感型等同於外傾。對此問題的更深入闡述證明了這種合併是不可取的。因此,爲了避免誤解,我希望讀者能夠牢記此處衍化出的區別。爲了確保在關於這種複雜問題的研究中至關重要的明晰性,我在本書的最後一章專門對我的心理學概念做出明確定義。
[1]參見《論德國宗教和哲學的歷史》,載張玉書編:《海涅文集批評卷》,人民文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二篇,第256頁。——中譯者
[2]Object既可以譯爲“客體”,也可以譯爲“對象”。在榮格的論述中,心理活動的“客體”與“對象”概念基本上是相互通用的,翻譯時將依具體語境而定。——中譯者
[3]榮格:“心理類型學研究手稿”(《心理學原型》,第1卷,第13章,第289頁);“心理類型學”(《分析心理文集》,第287頁,倫敦,19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