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你多麼理解對方所在乎的,無論你多麼努力想出各種協調雙邊利益的點子,無論你如何珍惜彼此情誼,恐怕就是無法避免利益衝突這個血淋淋的現實。什麼「雙贏」策略都無法遮蔽這點。你希望租金降低,房東希望調高。你希望東西明天送到,廠商計畫下週出貨。你當然想要那間有景觀的大辦公室,你的合夥人何嘗不做此想。面對這些差異,不是把地毯一角掀起,整個掃進去就沒事了。
意氣之爭,代價不斐
一般而言,談判者慣用立場之爭來處理這類衝突──換言之,即討論能夠接受的尺度。一方可能執意要求實質讓步:「我說五千就是五千。」另一方也許慷慨出價,以換取認同或友誼。不管情況演變為誰最固執或誰最慷慨的角力,各方願意接受什麼,才是這類談判的重心。結果如何,全憑談判兩人意志的互動──彷彿雙方住在一個沒有歷史、沒有風俗習慣、沒有道德標準的孤島上。
如同第1章所談過,憑意志來消弭差異的代價高昂。彼此若是槓上,什麼樣的談判都不理想,不是你退就是他讓。不管是挑餐廳或籌組公司,或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如果沒將客觀標準納入考量,就達不到明智的共識。
既然靠意志解決紛爭的代價如此高昂,就該找到獨立於雙方意志之外的談判基礎──那就是客觀的標準。
運用客觀標準的案例
假設你跟一家不二價包商談房屋整修,他們說要加強地基,沒說該挖多深,只說他們建議○・六公尺。而你覺得你這種屋子差不多該挖一・五公尺。
假設對方說:「屋頂照你的意思做了鋼梁,這會兒你該聽我的,地基不用挖那麼深。」腦筋清楚的人都不會同意。這可不是馬匹交易,你得堅持有客觀的安全標準為依據。「我說呢,也許我錯了,也許○・六公尺真的就夠了,但我只是想確定這地基的強度、深度能保障屋子安全。政府對這種型態的建築有什麼標準規定嗎?這一帶其他建築都挖多深?這一區的地震風險怎樣?你會建議我們上哪兒找這些標準數據來解決這個問題?」
打造穩固地基不易,擬定可靠合約也不簡單。如果客觀標準能這麼清楚運用於屋主與包商的談判,其他談判何嘗不可──不管是商業交易、集體談判、法律訴訟,或國際事件?例如在價格談判中,與其讓賣方予取予求,你何不堅持以某種標準為依據,諸如市場價值、替代成本、帳面現值,或競爭者價格?
簡單說,這種途徑可確保你在談判時堅守原則,而不屈服於壓力。該全神貫注的是問題本質,不是雙方人馬的角力。對道理保持開放,對威脅堅決說不。
原則性談判可以和諧有效地達成共識。無論標準是在公平、有效或科學方面,只要導入的標準愈多,談判獲得公平結果的機率就愈大。雙方提出愈多過往或社會慣例,你們從中獲益的機會愈高。而且,合乎前例的協定具有更強效力。簽下一份標準租約或符合產業慣例的銷售合約,任一方都比較不會覺得受到欺壓以致企圖翻盤。
不斷搶佔上風有損彼此關係,原則性談判則是加以維護。當你們不一味企圖壓制對方,而是根據客觀標準討論怎麼解決問題,彼此就好商量了。
由客觀標準獲得共識,也比較不會產生答應又反悔的時間浪費。在立場談判中,談判者大部分時間用在攻防彼此立場;運用客觀標準,則可把時間有效用在討論可能的規範與解決辦法。
當談判涉及多方,採用獨立標準更加重要。面臨這類情況,要進行立場談判非常困難。首先各方要先結為派系,主張某種立場的愈多,要改變立場的困難度就愈高。同樣地,若每位談判者事事得回去請示,大夥兒想找出共同立場的過程可想而知更加曲折。
那則海洋法案例中的一段插曲,即可為採用客觀標準寫下有力註腳。印度代表第三世界集團,提議凡在深海區域採礦,皆得繳付特許經營保證金:每個區域六千萬美元。美國認為此費用不合理而拒絕,雙邊陷入僵局,談判淪為意氣之爭。
此時,有人發現麻省理工學院(MIT)曾就深海採礦發展出一套經濟模型。這套模型逐漸被雙方認可為客觀標準,分析了所有可能費用對採礦經濟造成的影響。那位印度代表詢問他的提案所產生的影響,驚訝地發現他提出的根本是天價──礦產能帶來任何收益之前的五年期應付款──這意味沒有任何公司有能力進行採礦。他宣布重新考慮立場。另一方面,此模型同樣給美方代表上了一課,在此之前,他們的一切相關訊息幾乎片面來自採礦公司。此模型指出,經濟上來說,某種程度的保證金是合理的。於是,美國也調整了立場。
沒有人讓步,沒有人示弱──只有講理。經過冗長談判,達成暫時性共識,彼此皆感到滿意。
麻省理工學院的模型提高了談判成功的機率,減低成本高昂的故作姿態。它導致比較理想的結果,既可吸引各家公司加入採礦,且能為全球各國帶來收益。一個可針對假設進行推論的客觀模型,讓雙方相信他們做成的結論是合理的,強化了談判者間的關係,也更確保了各方的遵守意願。[3]
找出客觀標準
原則性談判涉及兩個問題:如何找出客觀標準,如何將之運用於談判中?
無論用哪種談判手法,事先準備都很重要,原則性談判自然也不例外。所以,上談判桌前,先準備一些可用的標準,思索它們各自帶來什麼樣的意義。
公平標準。通常,可作為參考基礎的客觀標準不只一種。舉個例,你因車子遭到破壞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與理賠人員討論車子價值時,你可能會考慮下列估價法:(1)車子原價扣除折舊;(2)車子可能售出的價格;(3)同年度同款車在汽車鑑價網站上的的標準市價;(4)更換同級車所需代價;(5)法庭可能認定的價格。
根據談判主題,你也許會建議下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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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行情 前例 科學判斷 專業標準 效能 成本 |
法庭認定 道德標準 同等待遇 傳統 互惠 |
最起碼條件,客觀標準要獨立於各方意願之外。不僅如此,為確保協議品質,它還需具備合理性及可行性。例如在國界糾紛當中,以具有某種實體特質如河流為界,要比什麼河岸以東三公尺的想像界線容易多了。
客觀標準要能夠適用雙方,至少理論上如此。想知道某個準則是否合理,是否獨立於各方意志之外,可以用相對適用性加以檢驗。賣屋給你的仲介拿出標準格式的合約,你最好問他,他們買屋時是不是也用同樣的合約。國際事務上,某些民族的自決原則簡直惡名昭彰,他們認定自己有權自主,卻不許對方講這種話。中東、喀什米爾、塞普勒斯即是三個明顯的例子。
合理程序。要產生超脫於意願之外的結果,你可採用公平標準來處理實質問題,或以合理程序來解決利益衝突。就拿古老的兩個孩子分蛋糕的例子來說吧:一個切,另一個先選,誰都不能說不公平。
這道簡單的程序也可見於海洋法協商,這可說是談判史上最複雜的案例之一。有一度,因深海採礦區的分配問題又使談判陷入困境。根據初步協議,私營企業擁有一半礦場,另一半則屬於聯合國的採礦組織──進取公司(Enterprise)。前者具備富裕國家擁有的技術與專業,懂得如何挑選最佳礦場,貧窮國家於是擔憂進取公司處於劣勢。
後來想出的辦法是,凡想在深海採礦的私營企業,都必須先提報兩個區域給進取公司。進取公司先挑一個,再發另一個區域的採礦執照給申請企業。在無法得知運氣如何的前提之下,私營企業勢必盡力找出兩個條件相當的礦場。就這麼一道簡單程序,促使這些公司為共同利益發揮卓越專業。
「一個切,另一個先挑」的變奏之一,是雙方先協商出合理安排,再決定各自角色。以離婚協議而言,在決定誰擁有監護權之前,雙方可先同意另一方的探視權(及責任)。經過這道步驟,之後雙方都比較願意同意自己認為合理的探視權。
考慮程序性方案時,別忘了其他弭平差異的基本手段:輪流、抽籤、找第三方決定等。
一般來說,對那些共同繼承大筆遺產的繼承人,輪流最為有效;之後大家僅可彼此交換,或先嘗試分配,再決定是否接受,雖然抽籤、丟銅板之類的機率手法自有其公平性。結果也許不平等,但大家擁有的機會卻完全相同。
讓第三方在共同決定的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這種方法由來已久,巧妙各自不同。爭執各方可將特定問題交由專家指導決定,或請中間人協助眾人達成決議,或請仲裁者做出有公信力、有約束力的決定。
以美國職棒為例,慣常以最終最佳報價仲裁(last-test-offer arbitration)解決球員薪資糾紛。雙方各自提出最後報價,交由仲裁者挑選。理論上,這道程序給予各隊不得不合理出價的壓力。在棒球界與明訂以此法處理公職員工紛爭的某些州,這似乎比較能夠解決問題;相形之下,類似糾紛靠傳統仲裁方法則問題較多。不過,若雙方無意和解,仲裁者就會看到兩個極端報價而頭痛不已。
憑客觀標準協商
找出了客觀的標準與程序,又該如何把它們搬上談判桌?
請記住三項基本要點:
- 每個議題都以共同尋找客觀標準為目標。
- 該採用何種標準以及該如何評估,要充分講理。
- 只對原則讓步,絕不屈從壓力。
簡言之:堅持客觀標準,但要保持彈性。
每個議題都以共同尋求客觀標準為目標。如果你想殺價買屋,你可以這樣開頭:「好,你想拿高價,我想要低價,我們一起看看合理價格該是多少。哪些客觀標準最適用呢?」你跟對方利益也許衝突,卻有共同目標:訂出合理價格。你可以先建議幾種標準──折舊與通膨調整後的房屋成本、近期同區類似房屋的售價、獨立鑑價──再請賣方也提出建議。
詢問背後的理論。假如賣方率先出價:「這房子售價二十五萬五千美元。」請他解釋背後道理:「請問這數字怎麼來的?」把對方視為跟你一樣想依據客觀標準找出合理價格的伙伴。
先同意原則。在考慮有哪些條件之前,先決定採行哪些標準。
對方提出的每個標準,都是你可以調過頭來說服他們的工具。如果以他們的標準來看,你的立場更穩,而他們也比較難以推翻。「你說瓊斯先生以二十六萬美元賣掉隔壁的房子,你的意思是這房子的售價應該以附近類似房屋為準,對吧?那麼我們來看艾斯華斯街跟牛津街口那間,以及百老匯街跟戴納街口那間的售價怎樣。」首肯之所以困難,因為得接受別人的意見。一旦標準由自己提出,遵守就不是示弱,而是信守承諾的擔當。
講理並且接受道理。所謂談判是共同的努力,不管你準備了多少客觀標準上桌,還是要保持開放的胸襟。大多時候,談判者會採用前例等客觀標準,只為支撐他們的既定立場。例如警察工會堅持調薪數字,並舉出鄰近城市警方調薪數據。這類運用手法,往往徒使對方更頑守立場。
更有甚者,有些人開宗明義便強調他們的立場就是基本原則,全然拒絕考量對方利益。「這是原則問題」成了理念聖戰的口號。實際的差異被拉高到原則層面,談判者手腳被綁得更緊。
這絕非原則性談判所指。堅持以客觀標準為談判依據,不等於堅持以你提出的標準為依據。一種合理標準,並不排斥其他合理標準的存在。或許你不認同對方以為合理的,但你要學學法官,儘管傾向某方(就此例而言,你自己的立場),也要能接納採行不同標準或用不同方法採行某種標準的論點。各方舉出不同準則時,要能客觀決定採用什麼,像是大家曾用過哪些標準,或哪些較為廣泛採用。實質問題不該憑意志力決定,客觀標準的選擇也不該。
一個案例或許有兩種標準(如市場行情與折價成本),雖會導致不同結果,但雙方都同意其合理性。這時,不管是折衷,或在兩種標準決定的結果中做出妥協,都絕對合情合理。任一結果仍都超然於各方意願之上。
如果經過充分討論,你仍無法認同對方提出的標準最為恰當,也許可建議做個檢驗。把提出的各項標準交給雙方都尊敬的人,由他決定哪個最適合解決你們的問題。客觀標準原該具備合理性,所謂合理性意味普遍性,所以這個提議沒問題。你並非請第三方幫你們解決實質糾紛──只是指出應該使用哪種標準。
尋求適當原則作為決定依據,跟純粹拿它支撐立場或論點,兩者有時很難區分,但差別很大。有原則的談判者對有道理的論點保持開放,擇定立場的談判者則不。原則性談判者能有強大的說服力影響對手配合,就是因為既講理、又堅持協議結果以客觀標準為依據。
絕不屈從壓力。再次回到與包商談判一例。如果他說只要你在地基深度上讓步,他就雇用你小舅子呢?你或許會說:「我小舅子的工作跟房子的安全地基該有多深沒關係。」要是他接著以抬價要脅呢?你依然不改其志:「那一樣要看問題本質。我們看看其他包商行情如何。」或是「你把成本拿給我看,我們可以談個合理利潤。」如果對方說:「別這樣嘛,你信得過我的,不是嗎?」你會說:「信賴是另一回事。重點是究竟地基該挖多深才安全。」
壓力有多重面貌:賄賂、威脅、操弄信賴,或一味拒絕讓步。不管哪種情況,有原則的反應都一致:請對方說明邏輯,建議你認為適用的客觀標準,並堅持只能以此為討論依據。可以因道理轉圜,但絕不屈從壓力。
誰會佔上風?每個案例都不同,但整體來說你比較有利,因為你除了有堅強意志,更有合理性支撐,加上令人折服的講理態度。要你拒絕任意讓步比要對方提出其他客觀標準容易。比起不肯退讓卻拒絕講理,堅持道理是個比較容易捍衛的立場──無論是在公開或私下皆如此。
至少,你在程序問題上多半有利,你可以把立場之爭扭轉為尋求客觀標準。就此意義來說,原則性談判對策要勝過立場之爭。堅持以講理為談判基礎的人會使對手靠攏,因為也只有講理,他們才有機會獲得實質利益。
對那些容易被對手操弄立場壓制的人來說,原則性談判的實質效力也很好。透過原則性談判,你不動如山,卻合情合理。原則是你有鋼鐵般意志的伙伴,驅策你不向壓力低頭,可謂「正義創造力量」。
要是對方怎麼也不肯退,也不為立場提出有力解釋,談判就到此為止了。就像你走進一間不二價商店,買或不買,一翻兩瞪眼。轉身放棄談判以前,你應該再次確認自己有沒有看漏了什麼可解釋對方立場的客觀標準;如果有,而你也不想兩手空空離開談判桌,那就根據這些標準繼續找出協議。你並非屈從於對方的專制立場,而是根據相關的標準努力斡旋。
若對方不肯讓步,也找不出任何可接受的原則基礎,你就要評估一下:是接受對方不合理的立場呢,還是另謀出路。前者固然有實質利益,轉身離去卻能帶來有原則的談判名聲。
將談判桌上的討論從對方肯做什麼化為雙方該如何處理問題,並不能結束爭執,也不見得能帶來令人滿意的成果。但它的確是你可以積極努力的對策,而不用擔心付出立場之爭的昂貴代價。
我們來看一則真實案例,其中一方採立場爭論手法,另一方則是原則性談判。主角湯姆是我們的同事,他的車有一天被垃圾車撞個稀爛。車子有保險,但究竟能拿到多少賠償金,就靠湯姆自己跟理賠專員談了。
半小時後,湯姆帶著一張一萬八千零二十四美元的支票離開。
